远方 发表于 2025-3-19 08:20:04

轿车撞伤骡子后逃逸,谁来担责?

      近日,已是深夜,瑞安市某十字路口发生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监控镜头记录下了这样的画面:轿车刺目的灯光划破夜幕,伴随着沉闷的撞击声,两头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骡子应声倒地。轿车车主周某仓促下车查看仅2分钟,便驾车消失在浓稠的夜色中,留下受伤的骡子在马路上挣扎。
  直到次日清晨,骡子主人吴某才发现两头运输泥沙的骡子一头眼部重伤失明、一头腿部骨折致残,当即报了警。
  交警部门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并结合实地考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吴某将周某及其车险承保公司一同诉至瑞安市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这种行为构成了逃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但周某则坚称自己并非逃逸。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事故发生后,两头骡受到严重撞击,但周某仅下车2分钟左右后驾车驶离现场,后经吴某次日报警才到案,故认为周某存在逃逸行为。交警部门按照事故的发生认定了周某全责,但是对损害后果来说,因本案吴某所有的骡本用于运泥沙,却跑到公路上,造成风险增大,加重损害后果,吴某未尽到看管的义务,具有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吴某承担自身损失的30%的民事责任。
  经查明,周某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商业第三者险合同中包含“逃逸免责”的条款,即如果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商业第三者险,故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而骡子作为财产,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最终,瑞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吴某2000元,周某赔付吴某剩余损失50000元。
  法官说法:
  守法是安全线,侥幸是事故源!无论是手握方向盘的车主,还是牵着缰绳的动物饲养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对于车主而言,事故发生后,即使自认为无责任,也必须完成法定的处置程序,否则一旦被认定为逃逸,不仅保险赔付金额大幅减少,还将加重自身责任;而对于动物饲养人来说,应当对运输牲畜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放任风险则可能自担后果。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郑懿

又欠木公 发表于 2025-3-19 09: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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