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网友经过向事务局了解后:播报陈s事件情况说明
本帖最后由 潜水的肥青蛙 于 2021-9-3 22:36 编辑我认为我有必要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广大网友播报下,此事件我站在中立立场,客观描述了解到的相关情况(事实上一开始我倾向于不信任事务局,社会舆论形式是这样,包括我)。
1、首先,事务局确认了网友在部队服役期间受伤的事实,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2、网友退役后按程序上报了伤残评定,县民政局(当时相关职能归口民政局)事实上通过了对资料的初审,并且向上级递交了申报材料,被上级部门退回,认为其不符合相应的评定标准。
3、上级部门(市)认为网友在服役期间受伤系自身过错导致,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中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的规定拒绝了申报材料。
4、县里已经对网友向市级部门上报因病退役相关优待政策,每个月也能领2700多元,而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进行伤残评定最终需要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补助2900多元,相差的也不大。
上面的都是向事务局了解得知,除语言描述带来的可能的歧义外,本人保证不存在编造。客观情况在上,各位热心网友自行甄别判断,忘各位网友理性思考。我认为这个结局也是相对圆满了,至少不存在歧视,打压,故意整人的情况。
最后我说说我的想法:
之前我之所以非常同情网友遭遇,并以无关人员的身份主动向事务局咨询相关情况,是基于2021年现在相关工伤认定的标准,从常理上以自身主观发表意见的结果,在我个人看来,参照现行工伤的认定标准,劳动者在单位发生任何意外均属于工伤,基于这一点我去参照理解,并认为服役期间因各种原因受伤应当属于符合受理的条件,至于条款中“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我的理解是自残、自杀、严重违反部队条令、明知危险而故意行为,对应当能预见到的伤害不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的,才能认定为自身过错(非法专业,用词可能不严谨),但是具体的认定标准是由事务部制定,并且牵涉部队的相关规定,所以本人不甚了解,只是简单的去按照自己的认知去简单判断(本人作为围观群众发表的带有强烈主观判断的个人意见)。
所以本人认为县事务局方面可能做的不够好,但是肯定没有明显的过错(依据事务局描述的情况判断,本人也相信事务局方面不会在这种基本事实方面故意撒谎),有问题也是上级的问题,但是县事务局怕把矛头转向上级部门,出于维w需要,怕上级追责,所以没有把话说透。
以上。
d再看看
宁海E购 发表于 2021-9-4 13:05
现在领到钱没?
浪荡天子 发表于 2021-9-4 13:24
现在领到钱没?
没有
本帖最后由 宁海E购 于 2021-9-4 14:07 编辑
在这里我想对15年来,默默关注和支持及照顾我的朋友们道一声谢谢!谢谢您!我会一如既往的努力生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会尽自己力去多做善事,为社会多做贡献。 本帖最后由 宁海E购 于 2021-9-4 14:13 编辑
https://pic.app.nhzj.com/front2_1_FribsKeeBuwmrXSTf5DoMQ1_m9LG.1630735766.mp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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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ic.app.nhzj.com/front2_1_lpd699vecTccj6sSWRFpiPBWMzhJ.1630735843.mp4?445
这个早就知道了,问题是E购网友虽然性格耿直,但是举止得体,不知工作人员为何撕他材料,有什么纠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