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卡奇诺
发表于 2010-5-17 16:33:15
贴的好
红豆馆主
发表于 2010-5-17 16:33:19
哈哈
不嫌弃,不嫌弃,肯定不嫌弃
如果需要,我会吱声的
晴朗 发表于 2010-5-17 16:32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练胆儿
发表于 2010-5-17 16:42:18
协警虽然是公安机关临时招聘的合同工,但其的身份在法律上的定义就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协警在正常工作中,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污辱、伤害,在法律上是构成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法院早就有此判例,希望广大客官自觉遵守法律,协助和支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工作。不要因为这点小事,付出自己的法律成本,要是这样,对你我他都不合算。
在线超速
发表于 2010-5-17 16:42:31
有理,顶!
玄米绿茶 发表于 2010-5-17 16:35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再{:6_286:}
苦命的草根
发表于 2010-5-17 17:01:46
看来大家都要学习学习了
苦命的草根
发表于 2010-5-17 17:05:21
第二十六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9/07/content_380611.htm
练胆儿
发表于 2010-5-17 17:17:43
楼主有胆量把自己拍的哪段视频毫无保留地在儿露吗???
躲在云里抽烟
发表于 2010-5-17 17:18:23
再次期待{:9_305:}
一块钱
发表于 2010-5-17 17:18:47
视频还没上传?
白溪钓翁
发表于 2010-5-17 17:19:11
楼主纯粹是个神经错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