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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直接捕鸟 单纯收购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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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只要不亲自捕猎野生鸟类,单纯收购、饲养,就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事实并非如此。近日,慈溪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明确答案。
  家住江苏徐州的居某爱好饲养八哥,时常前往集市售卖牟利。2025年4月,因本地野生鸟类资源较少,居某便计划在短视频平台物色货源,并以低价收购后转售赚取差价。某日,居某在网上发现,家住慈溪的高某某(另案处理)饲养多只野生八哥并拍摄视频发布。居某随即主动联系高某某,与其商定以每只30—50元的价格不限量收购。二人达成合意后,由高某某在慈溪当地掏鸟窝,捕猎野生八哥幼鸟,再通过快递邮寄至徐州交付给居某。2025年4月至8月,居某先后从高某某处收购野生鸟类共计180只。经鉴定,涉案的180只鸟类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总价值54000元。2025年12月,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6年1月,居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移送慈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不同于传统野外捕猎案件,行为人居某虽未直接参与捕鸟环节,却通过线上联络、提前预定、出资收购的方式,要求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催生非法捕猎源头,已经完整形成“猎捕—收购—销售”的违法链条,对鸟类种群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故应当依法认定其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与高某某系共同犯罪。
  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居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近日,经慈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慈溪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对居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非法捕猎、伤害、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都是对生态平衡的破坏,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做到不捕猎、不伤害、不食用、不交易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如发现上述行为,请及时向林业部门及司法机关举报。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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