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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遇台风车辆被泡 承租人赔付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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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1 10: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租车遇台风车辆被泡 承租人赔付起纠纷
线上约定1500 线下索赔7000多

  正值暑期,自驾游成为不少家庭的选择。网上下单、异地取车,看似方便快捷,可一旦车辆出了问题,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市民张先生计划携家人前往海南旅游,他通过某租车平台线上预订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根据平台线上提供合同文本约定,车辆若发生损坏,维修费用在1500元以内的由张先生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由当地租车公司负责。
  抵达海口现场验车时,租车公司另行拿出一份纸质《租车合同》,要求张先生签字。张先生未仔细审阅条款内容便签署了文件。该线下合同新增约定:若车辆发生损坏,张先生除承担1500元以内的维修费外,还需额外承担超出1500元部分30%的赔偿费用。签约时,租车公司未对这一加重承租方责任的条款作出醒目提示和明确说明。
  旅行途中,遭遇台风和强降雨,张先生所租赁车辆被积水浸泡,产生维修费用共计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争执不下。租车公司认为,依据后来线下签订的《租车合同》,张先生应当承担7000多元的损失。
  张先生则认为,台风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车辆受损,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与平台条款不一致,《租车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即便赔付,也应当按照线上平台合同约定,仅承担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张先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涉及的灾害天气已由相关部门预报并作出防灾预警提示,且张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租赁车辆受损。因此,法院对其提出的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意见不予采信,张先生需承担相应的车辆损失责任。
  关于赔付金额,虽然租车公司主张应以其与张先生线下签订的《租车合同》作为责任承担依据,但相关条款系租车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与网络平台作出的服务承诺相比,该条款中有关车辆损失责任承担的约定明显减轻租车公司责任,且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租车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消费者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未能注意并理解条款内容。故法院认为,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对张先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依照线上租车合同约定,判令张先生承担1500元车辆维修费用,剩余维修费用由租车公司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本案中,消费者在平台下单时看到的服务条款与提车时签署的租车合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线下签署的相关条款因明显减轻商家责任,且商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未成为合同内容。对于线上平台展示的服务承诺、订单详情等关键信息,建议消费者截图留存,以备后续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对于线下另行签订的合同,要认真比对其与线上订单内容是否存在出入。如果合同条款与平台承诺不一致,应及时提出异议。
  出游前要关注天气预警。遇到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应及时与租车公司联系,尽量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区域或采取其他合理避险措施,并拍摄照片、视频留存。如果车辆受损,应第一时间联系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避免损失扩大。
      来源:《今晚报》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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