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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民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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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造谣大熊猫被虐待,并辱骂工作人员
一网民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玲大姐(化名)在网上造谣大熊猫被虐待,并对饲养工作人员进行恶意言语攻击,严重影响受害者生活与精神状态,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没收作案工具。
  2023年6月以来,当事人玲大姐认为某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虐待大熊猫的行为,遂对从网上获取的有关大熊猫的素材、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等进行具有诱导性或侮辱性的二次加工后,发布到互联网平台上,引发网友大量浏览和转发。玲大姐还直接通过手机向工作人员发送辱骂短信,并煽动网友参与,严重影响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
  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玲大姐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玲大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刑法规定,判决玲大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随案移送5G手机一部,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法官释法: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有明显区别。诽谤罪针对特定个体,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侵害的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而寻衅滋事罪多针对不特定对象,以寻求刺激等为动机,通过辱骂、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的是社会秩序。
  法官警示:在信息飞速传播的网络时代,广大网民应强化法律意识,以真实客观为底线,拒绝恶意剪辑、造谣传谣,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保持理性,不跟风辱骂、恶意转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唯有共筑法治防线,方能守护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来源:《攀枝花日报》 石琳 梁兰 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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