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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爱犬手术死亡,在网络上发布贬损言论并曝医生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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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爱犬手术死亡,在网络上发布贬损言论并曝医生照
一夫妇侵犯名誉权被判删帖并道歉

  爱犬手术期间死亡,主人小吴、小宏悲愤之下在网络平台发布“黑心店”等言论并曝光宠物医院医生照片,这究竟是合理维权还是侵权?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吴、小宏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在短视频等社交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十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12月10日下午,小吴、小宏夫妇带因车祸受伤的法斗犬到岳阳市某宠物医院就诊。经检查,法斗犬右后腿有5至6厘米外伤,伴随皮下出血。宠物医院医生奇某建议手术缝合,并明确告知“麻醉有风险,可能导致死亡”。夫妇俩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医院按流程实施手术,不料麻醉过程中法斗犬突发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之余,夫妇俩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偿2万元,遭医院拒绝。医院称已尽告知义务,且无过错,并出于人道主义退还2600元治疗费。
  协商未果后,夫妇俩开始在网络发声:小吴用某音号发布视频,配文“黑心店黑心老板”“曝光无良商家XX医院”,并附上医生奇某的照片;小宏则在朋友圈呼吁“爱狗人士转发避雷”,称“七岁半的狗被这家宠物店治死,老板不道歉不赔偿”。相关内容经数十万转发,引发上千点赞和百余条负面评论,不少网友留言指责医院“没良心”。
  医生奇某认为,对方在无任何责任鉴定证据的情况下,发布诽谤、侮辱性言论并丑化医生肖像,已严重影响声誉,遂将小吴、小宏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有权通过网络维权,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被告因爱犬死亡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在无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发布“黑心店”“黑心老板”等贬损性言论,并附医生照片,经大量转发后被不特定公众知晓,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关于肖像权,法院指出,被告使用医生奇某照片虽非商业利用,但结合“黑心老板”等贬损言论,已超出舆论监督合理使用范围,鉴于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且侵权影响有限,不支持原告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小吴、小宏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在某音等社交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十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陶琛 王敏 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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