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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窃听器材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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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2: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我国出台规章
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窃听器材等行为
20150107日宁波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国家工商总局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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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12: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呈泛滥之势,甚至形成了违法犯罪利益链条。
  为此,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质检总局研究起草了《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认定。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上述器材设备的,应及时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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