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无理由退货 不是“无条件”退货 亲,您知道吗? 案例: 案子是去年“双十一”引发的。 北仑的王先生在某电商网站购买了一副30公斤的电镀哑铃。由于收货后忙于其他事情,王先生在半个月后才拆开包装,结果发现电镀哑铃有掉漆、螺丝松动等毛病。 王先生与网店店主沟通要求退货,但网店店主称王先生购买的哑铃是促销商品,售出后不予退换,拒绝了他的请求。 王先生诉至法院,“希望给店主施加点压力。”后在法院调解下,店主同意赔偿一半款项,由于哑铃问题确实不是很大,王先生接受了存在瑕疵的事实,撤诉。 说法: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消法新规出台后,叫好声一片。可是消费者也应该注意到,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除了法律规定的“4+1”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记者注:4类商品是: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数类商品。“+1”的兜底条款是,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退换货还必须不影响“二次销售”。怎样算“不影响二次销售”,在认定标准上,消费者并没有主动权。 因此,一旦酿成纠纷,势必会涉及举证问题,消费者应当保留好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明,截屏支付宝付款记录、旺旺聊天记录,收集卖家身份信息,以备维权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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