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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减速带上发生的车祸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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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12: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公路减速带上发生的车祸由谁担责
损害方、施工方、管理方均应依过错担责
20131213日浙江法制报
公路减速带上发生的车祸由谁担责.jpg
资料图片
通讯员 于永华 杨红梅
  201111月,某县公路局与某路桥公司签订了公路改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路桥公司对该县某小学门口的路段进行改建。根据小学的建议,路桥公司在校门前的公路上用水泥设置了高10厘米、下底宽80厘米、上部宽25厘米的三条减速带,并在路旁设立减速慢行警示标志。工程竣工后,经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营。
  同年1214日上午,32岁的杨某无证、逆向驾驶机动三轮车行至该小学门口,在穿越减速带时未减速慢行,误把油门当成刹车,致使三轮车加速行驶发生侧翻。杨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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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4 12: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杨某的近亲属认为,减速带是小学建议他人设置,该县公路局对他人设置减速带疏于监督、管理,路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设置的减速带不符合行业标准,三方均应对杨某的死亡负责。
  去年222日,杨某近亲属将该小学、县公路局及路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元。
  近日,法院最终判决该县公路局、路桥公司各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余80%的责任由死者杨某自行承担。
  评析:杨某近亲属的起诉理由是否成立,谁有权设置减速带,如何正确设置减速带,减速带又该由谁来监管,本案带给人们诸多思考。
  《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国道、省道、县乡道如果设置减速带,应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其他人无权设置。在市区道路上,公安机关或者城建管理部门有权设置减速带。据此可知,减速带私人不能设置。
  减速带是安装在公路上使经过的车辆减速的交通设施,减速带的设置必须保证车辆通过时不会发生车辆失控,重要安全部件不会出现断裂等危险状况,应拥有较高的行驶和结构安全性。目前,国家并未出台有关减速带的标准。生产减速带的企业一般参照这样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减速带宽度不得超过30厘米,厚度(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材质通常为软质,根据路面的宽窄有25厘米和1米两种长度,带体应覆盖有黑、黄两种颜色的条纹,以区别路面的颜色。
  设置减速带的本意是保证交通安全,如果危及安全,减速带就会变成路障。因此,道路主管部门对他人设置减
  速带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如果疏于
  监督、管理,主观上有过错,根据《侵
  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
  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死者杨某违反“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戴安全头盔”等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路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其设置的“减速带”缺乏安全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是杨某受伤致死的原因之一,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县公路局对减速带疏于管理,也应担责。小学从安全角度出发建议施工单位设置减速带,让过往车辆能减速慢行,保护学生人身不受伤害,且设置减速慢行警示标志,已尽到了注意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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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8 15: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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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8 18: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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