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谢谢检察官同志 今年11月7日,年近花甲的葛某拿到了县检察院干警送来的1.5万元救助款。“觉得心里暖暖的,谢谢检察官同志。”葛某激动地说道。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是刑事领域内协调平衡各群体利益冲突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2012年12月7日,犯罪嫌疑人柴某因琐事与葛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两人同时倒地,致葛某受伤,造成葛某急性弥漫性肠腹膜炎,外伤性小肠破裂,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公安机关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柴某也陆陆续续赔偿葛某2万元住院医疗费用。 因伤势较重,葛某出院后需要调理休养身体,无法从事体力劳作,对于这个本就不宽裕的家庭,可以说是雪上加霜。无奈世事难料,今年5月24日,取保候审在家的柴某不幸溺水身亡,检察机关遂对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葛某也无法继续从柴某处获得经济赔偿。因急需营养费用,无奈之下,葛某向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柴某家属承担赔偿义务。 但柴某家庭经济同样困难,生前尚欠10余万元外债,妻子在当地一企业打工,月收入不足2000元,育有一子一女,大的才10岁,柴某的死亡使这个家庭的生活更加困顿,自顾不暇,根本无力赔偿。几次索赔无果后,葛某与柴妻之间矛盾升级,且因两家居住在同一村,抬头不见低头见,看不见的硝烟弥漫在两家甚至两大家族间。 县检察院控申科干警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随即对双方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得知两个家庭的生活都不容易,如果不及时解决葛某的民事赔偿诉求,双方的争吵、矛盾将无法消除,关系还会更加恶化。 控申科干警通过实地走访、调取案卷等方式,全面掌握了葛某的实际损害后果、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劳动能力等情况,并及时与县法院、县公安局等单位联系沟通,核实葛某是否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救助。 在得知县法院正在为双方的民事赔偿案件进行调解,干警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说明葛某的情况符合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条件,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救助,以及时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表示认同。检、法两家单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主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寻找中间人、村干部,寻找切入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次次的诚恳交谈,一回回的思想疏导,用积极的实际行动感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柴妻愿意再赔偿受害人8000元,检察机关司法救助1.5万元,葛某同意庭外和解,签字表示不再要求民事赔偿,并撤回民事赔偿诉讼请求,邻里间又逐渐恢复了往日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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