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催化劑 于 2013-9-11 11:20 编辑
前段时间,县交警大队对违章停车进行了大规模整治,效果显而易见。违章停车的少了,非机动车道变宽畅、有序了。
在此感谢交警大队及交通协管员的辛勤工作。
BUT,在整治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交警大队将违章停车的执法权交给了没有执法权的协警。引发网友抗议,今天旧事重提,想与交警大队讨论一下法理依据,希望能得到回复。
先上传一份《违法停车告之单》
此份告之单虽名为告之单,却行处罚单之实,理由如下:
1、此份告之单明确了违法内容。
2、此份告之单明确了需要对车主进行处罚。
从所周知,交通协管员并无行政执法权。
一、《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二点,交警大队委托交通协管员对违法停车车辆进行处罚,明显有违法律精神。
我们尊重交通安全协管员们辛苦的工作与付出,但我们更期待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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