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粉佳人 发表于 2011-10-17 19:12:33

明明是房东出租,为什么硬要转为中介出租?

明明房东出租,,为什么硬要转为中介出租



谁家没有几幢落地,,我家租的房子在同一时间到期,,

每个地方房间出租都写明地点,价格。楼层。。房东出租,,


,,唉。。。真不知,也搞不懂。。。房产网的管理能力。



百姓之心 发表于 2011-10-17 22:30:08

{:soso_e179:}

平淡生活 发表于 2011-10-17 22:59:59

   
       1、从发帖者主体上而言,基于您的该用户名是专门用来从事发布中介房产信息的,因而,其主体上,理应归属于中介组织一类。而版规又是绝对禁止中介主体在个人区发帖的(立此版规,主观上,旨在确保个人房源信息的纯正性、真实性;同时,客观上,也是在维护中介房源信息的声誉。最终保护的是广大网友的自由选择权。实际上,该版规也充分体现了在线“网友本位”的管理理念------对此,在公告版面答复中介坛友时,我曾作过专门论述,并得到许多坛友的肯定与支持。今天就不再赘述)。

       据此,我们认为:您的该用户名是不得在个人区发布房源信息的,原因就是其主体资格不适格(当然,至于您自己个人的真实的房产信息,您完全可以用其他非专门从事房产中介商业活动的用户名来发布嘛,如此一来,还可避免被其他中介坛友短信举报之麻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一个专门在个人区以个人名义发布房源信息的,当其不同房源信息数量上(自然包括其以个人名义的其他马甲之数量)达到不合情理的,我们同样可以认定为不属于真正的个人非商业房源信息。其判断依据便是一般人均能接受的通常的生活常识。

      2、从房产信息来源上来看,又有哪个房源不是来之房东呢?换言之,即房东的房源才是真正的基础性房源。况且,“房东”一词,既不能表明是非中介房源之性质,也无法佐证是专属于您个人的真实的非中介商业房源之事实。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作出判断:“房东出租”并不当然等于“个人出租”。这个结论,只要经过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便能得出。您说是吗?

      3、从处理方式上,我们以为是比较温和的-------因为版规规定:中介主体在个人区发布房源信息的直接后果,是一律删除并警告,而对您仅作了移动处理,更未警告。难道这就是您说的所谓“硬要移到中介出租”吗?这,原本是一种善意的暗示与提醒,而您却无法体会到管理者的个中滋味。对此,我们只能深表遗憾。

       说句心里话,作为管理者最大的安慰莫过于能够得到广大坛友的理解与支持了。










清调补 发表于 2011-10-18 12:13:43

说句心里话,作为管理者最大的安慰莫过于能够得到广大坛友的理解与支持了。

支持!

破衣UG 发表于 2011-10-18 12:56:28

平淡生活 发表于 2011-10-17 22: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从发帖者主体上而言,基于您的该用户名是专门用来从事发布中介房产信息的,因而,其主体 ...

{:soso_e179:}码字超多,厉害

宁波红旭电子 发表于 2011-10-19 02:01:21

建议楼主

可以另收一笔中介费

比如   看房费30元一次

成交后多收一个月作为中介费

要合同我提供

哈哈

特比亚 发表于 2011-10-19 08:26:37

楼主你好,你的情况跟我一样。因为房源多所以我也只能发在中介区,不过我发现中介区也挺好的,只要在标题上注明房东出租,租出去的效果和速度不比个人区的慢。{:soso_e181:}

蒙面大虾 发表于 2011-10-20 10:58:53

世界上的骗子总是不会少的··

简建丹单 发表于 2011-11-1 12:52:51

中介 有中介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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