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困境折射公益诉讼缺失
聚焦今日北京顺义法院调研显示,超市消费者受欺诈后,很难向经营者行使双倍索赔的权利。蒋先生购买9元洁面乳受骗后,打官司历时3个多月,尽管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蒋先生9元并赔偿9元,但他要求赔偿为18元而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费和误工费的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3月14日《北京晨报》)
消费者维权难在全国范围内也是个普遍现象。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有18年历史,但消费者维权仍无法走出困境。
消费者遭遇维权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缺少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权益一旦遭到损害,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普遍存在着维权成本高和诉讼时效长的困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领域没有特定的公益诉讼制度,更没有规定谁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资格。《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关系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由于消协与侵权商家或厂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无原告资格,这也成了横亘在消协公益诉讼面前一道过不去的门槛。
公益诉讼在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存在。公益诉讼与消费者独立诉讼的最大差异在于,即使有个别公民采用诉讼方式维护了自身权益,但由于是独立诉讼,只能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其他权益被侵犯的消费者,则不能得到同等的处理。这样的个别诉讼,起不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而公益诉讼则不同,只要是公益诉讼的案件,不仅主张权益的被侵权者可以获得赔偿,其他消费者也一样可以获得赔偿。由于每个消费者都获得了赔偿,相应的诉讼成本经过分摊,自然也就变得可承担了,维权成本自然也就降下来了。
现实状况是,对于一些习惯于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来说,并不惧怕同一两个人打消费官司。一则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太弱小,“打赢”或“摆平”一两个人并不难。二则即使打输了,也只是个别解决,并不影响其继续“侵权”获益。从利益角度来说,对个案进行解决和赔偿,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也就难以阻止侵权现象的继续发生。
为此,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看,我国应当考虑在民事领域中,尽快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上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保护。不如此,消费者在维权时恐怕仍难以摆脱其尴尬的地位。
(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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