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2-21 10:59:50

村官选举,法律护航------宁海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新闻发布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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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2-21 11:06:25

       新闻发言人:县纪委副书记 潘红月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叶亦金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胡余亨 县农办副主任 鲍宏杰 县民政局副局长 潘海明。
   
      时间:2月15日上午
   
       地点:县委、县政府大会议室
   
       主持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潘家萍
   
       记者:今年上半年,全县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将进行换届选举,这是我县广大农村党员群众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请问县委组织部叶亦金副部长,县委、县政府对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是怎样的?

       叶亦金: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我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安排是按照先村党组织换届、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换届的顺序进行。
   
       从今天起到4月底全面完成全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是:严格按照“风清气正、有序可控、选优配强、群众满意”的总体目标,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意志和智慧,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村级组织班子。
   
       记者: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对候选人(自荐人)任职资格有哪些要求?

       叶亦金:根据新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提出的明确要求,我县明确以下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级组织班子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

       ①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

       ②解除劳教未满3年;

       ③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

       ④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

       ⑤丧失行为能力。同时,明确其他近些年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社会反响恶劣的人员,也不能列为候选人(自荐人)。出现不符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记者:此次换届工作中要推行的“三项承诺”制度,具体是哪三项?

       叶亦金:“三项承诺”,是指候选人(自荐人)在当选前向选民作出的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竞职承诺,是指候选人(自荐人)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向村民作出承诺,一旦出现有拉票等违法违纪行为,自动放弃当选资格。创业承诺,是指竞职人要结合本村实际,提出任期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措施及工作作风,向村民作出承诺,承诺完成情况与村干部的考核、评优等挂钩。辞职承诺,是指竞职时,签订辞职承诺书,若当选,在任期内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要主动辞去职务,辞职承诺书等同于辞职申请书。如果候选人(自荐人)拒绝签订,将不列为候选人(自荐人)。
   
       记者:请问县民政局潘海明副局长,村民委员会换届在选举方法上与以往有何不同?

       潘海明:今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与以往采取无候选人海选方式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所不同,采取的是“自荐直选”选举方式。“自荐直选”指的是由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自荐人按照《村选举办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愿提出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一种选举方式。自荐报名不得实行委托。每个自荐人只能参加一个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报名参加两个以上职位竞选的,报名无效。自荐人报名时,要书写有关简历,签订竞职承诺书。不签订竞职承诺书的,不列入自荐人名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荐人名单予以公布。在正式投票选举时,提供给选民,作为参考。
   
       未经自荐,但在选举过程中当选的非自荐人员,要经过资格条件审查。不符合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的非自荐人员,当选无效。

       记者:这次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对规范委托投票有什么新的措施?对村民代表推选有什么变化?

       潘海明:

   (1)这次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规范委托投票作出了新的规定。委托投票指的是选举期间外出(一般指外出县外打工经商的选民)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自荐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委托投票应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委托投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规定的票箱。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2)本次村民代表推选最大的变化主要是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结构上的变化。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①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②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应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进行;

       ③党员村民代表应不少于30%;④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级组织选举结束后,经推选增补为村民代表。
   
       记者:县纪委潘红月副书记,这次村级组织换届新增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对这方面有什么明确要求?

       潘红月: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统筹考虑、同期举行。总体上要求,通过这次换届选举进一步增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代表性,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换届选举过程中对组织机构和任职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
   
       在组织机构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设主任1名,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组长一般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
   
      在任职资格条件的把握中,要综合考虑一般性条件、禁止性情形和回避性情形。
   
       一般性条件有:

   (1)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2)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3)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能正常履职。
   
       禁止性情形与村级其他组织成员任职条件一样。
   
       回避性情形是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均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引导、鼓励和支持通过法定程序,把分管纪检工作的村党组织成员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把具备一定财会、工程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党员或村民代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记者:县农办鲍宏杰副主任,本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换届选举与以往相比有什么新的要求?

       鲍宏杰:主要有两方面要求: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依法选举更明确,主要是要通过法定程序把具有社员资格的村党组织书记选为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要求更明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1号),分别就如何将村党组织书记确定为社管会成员候选人、选举可采用等额方式都明确提出。

       二是体现精干精简、交叉兼职的原则,社监会成员可不再另行选举,与村监会成员交叉兼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1号)提出,引导、支持和鼓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监会成员。
   
       记者:如何防止和有效打击换届选举中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向来是村级组织换届的难点,请问县委政法委胡余亨副书记,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有力的措施?

       胡余亨:

       1、首先是要搞清楚什么是贿选行为,按照法律界定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者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使之违反选民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的行为。

       具体表现方式为:

       ①馈赠实物的;

       ②赠送金钱、有价证券的;

       ③请吃喝、提供消费享受的;

       ④承诺给予利益的;

       ⑤向选举工作人员行贿的;

       ⑥给予选民其他利益换取选票的。
   
       为了让广大选民知道什么是贿选行为和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大力做好换届选举前和选举期间的舆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是媒体层面及时对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宣传,加强对典型的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曝光宣传;第二是进行网上舆情引导,在网上解答选民关心的问题,引导选民正确对待选举;第三是通过张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联合发布的打击贿选、破坏选举违法犯罪的通告和其他宣传资料进行强有力宣传,将宣传资料等发放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
   
       2、对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决不手软。贿选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败坏了社会风气,践踏了法律的公正性,严重妨碍了广大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只有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和坚决予以打击,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

      一是打击必须严格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对上述六种贿选行为及以下四种破坏选举行为:

       ①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②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③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④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予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二是对因换届选举引发的相关案件快侦快破,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做到举报必查、查实必究。

       三是对外来势力进入选举村参与盯梢、跟踪、拉票等,一律视为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一经查实,相关违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

       四是抽调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查处,各职能部门相互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坚决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本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据:今日宁海)




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3-4 09:38:19

桥头胡一村民因破坏选举秩序被严处

       3月2日,桥头胡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诽谤他人破坏换届选举正常秩序的案件。涉案人王某因变造公文和诽谤他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
   
       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支委会选举前,涉案人王某为泄私愤,采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在他人的刑事判决书上粘贴竞选人的姓名,重新复印后交给他人阅看,造谣中伤竞选人。此举不仅诋毁了竞选人的名誉,而且扰乱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桥头胡街道在接到村民举报后,立即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及时展开了调查。经多方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了涉案人王某变造公文和诽谤他人的违法事实,并对其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今日宁海)

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3-8 09:03:26

我县警方再破一起破坏选举秩序案件

       日前,县公安局依法对黄坛镇明珠村孔甲破坏选举秩序案件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给那些意图在全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违纪者再次敲响警钟,为营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环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当下全县全面顺利地推进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之际,2月27日上午,黄坛镇派出所接到群众孔乙报案,称2月26日晚有人托儿子孔丙向他这个父亲进行贿选拉票,被他拒收。这事引起当地警方的高度重视,迅速组成调查组进村开展调查。经深入调查发现,2月26日12时许,明珠村孔甲为求在今年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帮周某拉票及自己获利,在某茶馆内拿出1000元钱交给孔丙,叫孔丙帮忙做其父亲孔乙的工作,在选举中投周某一票。后孔丙带钱回家给父亲孔乙时被其拒收。针对以上事实,孔甲供认不讳,并于2月28日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周某自动请辞明珠村村干部候选人资格。

      (今日宁海)

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3-11 09:02:10

跃龙街道积极营造依法选举氛围

http://jrnh.nhnews.com.cn/rp/fs/cp/17/43/20110311/2/image/pic_53.jpg
       为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依法有序开展,全力构建贿选预防体系,连日来,跃龙街道专门印制5万余份《致全街道党员群众的公开信》及时分发到辖区千家万户的百姓手中,同时还制作了4000多条横幅和标语悬挂、张贴到各选举村(合作社),以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依法换届选举环境。图为跃龙街道斗门张经济合作社干部正在张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宣传标语。

   (今日宁海)

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1-3-16 17:19:20

桃源派出所连续处理两名扰乱选举秩序的违法人员

       目前,桃源辖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中。为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桃源派出所在积极落实措施做好选举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扰乱、破坏选举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有力地维护了桃源辖区的选举秩序。
   
       3月11日、12日,该所连续处理了两名扰乱选举秩序的违法人员。
   
       3月10日晚上19时30分许,金某在桃源街道下金村办公室参加讨论换届选举推举办法会议时,提出要求村支部书记胡某先解决违章建筑的拆建补偿款问题,双方引起争执。
   
       会后,胡某离开下金村办公室时,金某拿来一把铁榔头冲向胡某,扬言要胡某的命。在冲向胡某10多米后,金某被旁人拦住。桃源派出所在获知该情况后,立即对金某进行了传唤询问,金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金某被行政拘留5日。
   
       3月12日下午14时20分许,陈某在桃源街道竹东村老年协会参加讨论换届选举推举办法会议时,嫌会场太吵,将会场内的一只电热水壶摔在地上砸碎,导致会议中断。目前,陈某被行政拘留5日。

   (今日宁海)
   

东山打人007 发表于 2011-4-13 14: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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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鬼在线 发表于 2012-6-12 23: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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