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车胎被扎,物业该赔吗?
小区停车位是业主高频使用的公共空间,也是物业服务纠纷高发点。业主将车辆停在小区内,若频繁遭到损坏,责任该由谁承担呢?近日,云南个旧法院审结一起案件,通过明确权责、精准适用法律,既回应业主合理诉求,也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划清边界,传递依法维权、依规履职的法治导向。案情回顾:包月停车遭“黑手”,车胎两度被扎
2025年7月,业主王某向小区物业缴纳了3个月共450元的停车费,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公共车位。然而在2025年8月至9月间,车辆后两次被扎胎,累计产生维修费、拖车费等损失2500.72元。由于监控存在盲区,侵权人一直未能找到。王某认为物业未尽其责,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争议焦点:停车费≠保管费?物业公司该担责吗?
面对索赔,双方各执一词。业主王某主张,缴纳物业费和停车费后,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车辆安全,小区监控有盲区、巡逻未发现侵权行为,属管理失职,应全额赔偿;物业公司则辩称,每月150元是“场地使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仅对应基础秩序维护,且小区有24小时巡逻和监控日常维护,事发后配合警方调查,已尽管理义务,车辆受损系第三方侵权,业主自身也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请求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裁判:物业存在安全保障瑕疵,承担七成责任
经审理认为:物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与停车费,双方即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对业主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该义务不因“场地使用费”表述而免除,未按约定履行服务致业主受损需担责。
物业履职存在瑕疵。案涉车位监控存在明显盲区,无法锁定侵权人,物业虽有巡逻但未及时排查车辆旁异物隐患,未能阻止损害发生,构成安全保障义务履职瑕疵。
有限安全保障,双重义务并存。物业的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并非绝对保证车辆不受损害。本案损害直接来自第三方侵权,业主也可向侵权人追偿。同时,业主自身也应注意车辆停放安全。综上,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付王某1750.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停车费≠保管费,但物业不能“一收了之”
本案是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核心在于明晰业主与物业的权责边界,为广大市民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明确指引。
停车费的性质:小区收取的停车费,一般是对公共场地使用的补偿与管理费用,并不直接构成车辆保管合同。但这不意味着物业无需对业主的车辆安全负责。
物业的义务范围:物业应当做好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监控、日常巡逻,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若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业主财产受损,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的配合义务:业主也应遵守停车规范,注意关窗锁车,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物业反映或报警。
温馨提醒:共建和谐小区,双方均需努力
物业服务企业应以此案为戒,定期检查监控是否覆盖全面,加强重点时段与区域的巡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切实履行“合理安全保障”职责。小区业主需遵守管理规定停放车辆,保留好缴费凭证。若车辆受损,第一时间拍照、报警并联系物业固定证据,依法理性维权。社区治理中,唯有物业尽责、业主守规、邻里互助,才能化解纠纷,共建平安和谐小区。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不懂什么是“个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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