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惯我就要说 发表于 2026-3-24 15:06
小区选举的确很多猫腻,可操作空间太多了。就拿投票来说,代投、默认弃权(其实电话也没打过)这种现象真的 ...
这种事情只有亲身经历才会知道,很难的,有时真理就是掌握在你手里也没用
chenchme 发表于 2026-3-24 15:09
这种事情只有亲身经历才会知道,很难的,有时真理就是掌握在你手里也没用
关键看人!要把自己小区的不正之风扭转过来,要有一个做事看事果断精准的“刺头”。对选举流程内行,说出来的话业主多数认可,那业委会跟物业才不会瞎胡搞
应该是政府管理部门出了问题,没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执行力:lol
大排面 发表于 2026-3-24 16:06
应该是政府管理部门出了问题,没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执行力
感觉华庭家园业委会在选聘物业公司的过程中被楼主等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一锅端”;连否决物业带改选业委会,全面推倒重来。。。文章恢弘大气,旗帜鲜明、观点明确,有一种“我花开后百花杀”的气质。。。
看不惯我就要说 发表于 2026-3-24 15:12
关键看人!要把自己小区的不正之风扭转过来,要有一个做事看事果断精准的“刺头”。对选举流程内行,说出 ...
我们小区已经联名20%以上了,社区与业委会把我们晾在一边了。没有这么简单的。
大排面 发表于 2026-3-24 16:06
应该是政府管理部门出了问题,没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执行力
这是一整条利益链,没有办法的。人性嘛
hej1111 发表于 2026-3-24 13:28
一件事情99个业主同意,1个业主不同意,那么还能不能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chenchme 发表于 2026-3-25 12:31
我们小区已经联名20%以上了,社区与业委会把我们晾在一边了。没有这么简单的。
业主能这样大费周章的去签字,说明真的是犯了众怒。一般能关心小区的热心业主不多,就可以任由业委会一手遮天,华庭到底 是华庭,业主的认知还是高的。罢免无良业委会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水牛 发表于 2026-3-25 13:33
业主能这样大费周章的去签字,说明真的是犯了众怒。一般能关心小区的热心业主不多,就可以任由业委会一手 ...
所以,事情从来不会这么简单,问题是社区,业委会,街道等等,他们从来不是业主这边的。
华庭业主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