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无效,是因为少了这些
母亲明明在录像中表明不想把房子留给大儿子,为什么遗嘱被认定无效?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给有意愿立录像遗嘱的大家提了个醒。原告陈老大与被告陈二姐、陈三弟的父母陈老先生、徐老太太相继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就房产继承事宜,兄妹三人意见不一。
审理中,陈三弟提交一份视频作为证据:徐老太太坐在两位居委工作人员中间,经工作人员询问,徐老太太明确表示要把房子留给女儿陈二姐和小儿子陈三弟,并表示不愿意留给大儿子陈老大。两位工作人员问是否是徐老太太自己的想法,徐老太太点点头表示肯定,视频就此结束。陈老大提出异议。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原告提交的录像中,两位见证人发问后,徐老太太作出回答,并不是徐老太太自主、独立陈述对于个人遗产的分配。且徐老太太及两位见证人都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表明录像的具体年月日,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最终判定,该录像应属无效。
据《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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