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 发表于 3 天前

买房附带“子母车位”,到手变普通车位

买房附带“子母车位”,到手变普通车位法院:三方均未现场核实,均需担责
  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附带有子母车位,而买卖双方及中介都未曾实地去看过。合同签订半年多后,买家才发现只是普通车位,需要补款1.5万元才能获得两个车位。买家不想解除合同,遂起诉到法院。
  近日,记者从湖南湘潭湘乡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该案,三方各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买房半年后
  才发现车位“货不对板”
  2024年11月,李雄在某群内发布信息称,有一套带有子母车位的房屋出售。湘乡市某房产中介将信息推广给想要买房的曾林,中介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中介费用。合同约定房屋价格53万余元,合同上有手书备注:“卖方此价格是毛坯,要带车位5.3万(678号子母车位)伍万叁仟元”。此后,曾林向开发商付款后办理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今年6月,曾林在准备办理车位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李雄提供的车位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子母车位,如需两个车位还要向开发商补款1.5万元。曾林找到中介和李雄,但中介称是李雄虚假宣传,应由李雄承担责任;李雄则称“对车位实情不知情,且已发送车位面积给中介,不应承担责任”。
  曾林见协商无果,于是起诉到湘乡法院,要求李雄交付子母车位,房产中介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三方均未现场核实,均需担责
  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李雄所售房屋为工程抵押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后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均没有对车位场地进行核实。
  法院认为,卖家发布的信息构成要约,其中“子母车位”描述直接引导交易,需对真实性负责。李雄作为车位权利人和广告发布者,对标的物关键属性负有最高核实义务。其称“不知情”并不等于无责任,而车位类型(子母/普通)是影响交易的核心事实,卖方仅提供面积而未核实性质,属重大过失,而合同明确约定“子母车位”,交付单车位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构成违约,应承担主要责任。
  房产中介作为中介人,其核心价值是专业核查与风险过滤,对广告核心内容(如车位性质)应实地查验或向开发商核实。若其尽到审慎核查,可避免买家陷入错误认知,但在本案中,中介仅做“传声筒”,其未尽到专业服务的“守门人”职责,失职是损害发生的重要因素。
  曾林作为买方,对自身权益的最后防线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过度依赖他人描述,对其自身疏忽导致损失扩大,应分担部分责任。
  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但撤销后返还成本较高,且本案中当事人均选择继续履行。经法院组织调解,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按53%、27%、20% 比例分担责任,就购子母车位要“补差1.5万元”达成赔偿协议,由李雄承担8000元,房产中介承担4000元,曾林自负3000元;曾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重大资产交易,
  务必“踩点”核实
  法官提醒,交易安全需买卖双方共同守护,卖方必须“知物尽责”,任何无心之失都可能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介绝非“信息二传手”,必须建立“现场勘察记录”制度,对关键配置(车位、学区、装修标准等)拍照留痕,履行书面提示义务,专业疏忽必担责;买方对再诱人的广告,也不及亲眼所见可靠,对重大资产交易,务必“踩点”核实。
  (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三湘都市报》 虢灿 伍紫微 朱洁茹 蒋艾林

又欠木公 发表于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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