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语斜阑 发表于 5 天前

父亲还在ICU,女儿转走200万拆迁款

父亲还在ICU女儿转走200万拆迁款继母与子女打官司法院判继母也有继承权
  父亲在ICU生命垂危,子女赶在父亲去世前将其账户里的200余万元拆迁款悉数瓜分,继母得知后愤而起诉。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
  女儿转走拆迁款
  和兄弟瓜分
  继母将三人告上法庭
  陈大伯与郑大妈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2年,陈大伯因房屋拆迁,获得拆迁款数百万元。
  2024年6月底,陈大伯突发重病住院治疗,从2024年8月起因病情恶化转入重症监护室。陈大伯转入ICU后,女儿陈甲(化名)将陈大伯手机银行账户中的拆迁款200余万元分别转给自己及兄弟陈乙(化名)、陈丙(化名)。
  这事被继母郑大妈知道后,她认为,陈甲转出的200余万元,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陈甲无权处置这些钱。陈大伯去世后,郑大妈将陈甲、陈乙、陈丙诉至法院。庭审中,她说:“我丈夫去世以后,我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我要求他们返还相应的款项。”
  而陈甲表示,她父亲在住院时,就已经把手机银行账户、密码告诉她,并交待她分配款项。陈乙和陈丙也说,这是他们该得的拆迁款。
  子女不能提交相应证据
  继母也应分得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甲将陈大伯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转出,系用陈大伯的手机银行密码进行操作。但是,即使陈甲知晓陈大伯的手机银行密码,也不能等同于陈大伯授权陈甲分配案涉存款。陈甲应对陈大伯授权其处分该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陈甲、陈乙、陈丙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陈甲关于陈大伯授权其处分案涉存款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陈甲将案涉存款转出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郑大妈和陈大伯取得拆迁款后,早先花费180多万元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产权通过公证约定归郑大妈个人所有,剩余款项二人各自分得200余万元。
  由此可知,陈大伯、郑大妈实际已就夫妻共有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从公平角度,前述陈大伯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应作为陈大伯个人的财产,不应作为陈大伯与郑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陈大伯已去世,故该200余万元存款应作为陈大伯名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郑大妈及陈大伯的4个子女平均分配,每人应得40余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陈甲、陈乙、陈丙应向郑大妈返还超出部分的款项。
      来源:《厦门晚报》 戴舒静 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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