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渐浓 发表于 6 天前

如此“物归原主”是违法的

手机失而复得 不料已被刷机如此“物归原主”是违法的法院:刷机者应赔偿精神损失2500元
  捡到手机后归还,本是件拾金不昧的美谈,但在归还前通过刷机企图将手机据为己有,就变了味。近日,福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手机刷机后再归还的侵权责任纠纷。
  某日,蔡某发现手机丢失,立即拨打却发现已关机,寻找无果只好报警求助。经派出所经办人员查询并联系,卢某承认是他捡到了手机,并表示将于次日把手机交还。在交还手机当天,蔡某发现手机已被刷机,手机内所有信息,包括已故家人照片、与客户的聊天记录等均被删除且无法恢复。之后,蔡某起诉卢某,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如何确认刷机行为是谁实施的?
  卢某辩称自己捡到手机后并没有使用手机或刷机,这很可能是蔡某在手机遗失前或取回手机后自己刷机再索要赔偿。
  通过调取相关路段公共视频录像、听取当事人陈述、向经办民警了解情况,法院发现:在蔡某遗失手机至卢某拾得手机期间,无其他人员接触蔡某的手机;卢某在庭审中明确,其拾得手机至将手机交还至警务站期间,手机均由其持有;卢某将手机交还警务站后手机一直放在警务站抽屉;经办民警可以证明,蔡某取回手机后即发现数据信息已被清空。
  根据常理,手机所有人非必要不会清空数据信息。蔡某手机遗失后至其取回手机期间,除民警外,仅有卢某接触该手机,蔡某主张其遗失的手机被卢某清空数据信息,是极有可能的。
  遗失物拾得人负有及时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或交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义务。案件中,卢某在捡到手机后带回家中,直到次日下午公安机关联系他才将手机交回。这些行为表明卢某在拾得手机初期即有侵占手机的意图。
  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有何依据?
  蔡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有使用微信、录音等软件进行生意经营、催讨款项的习惯;结合手机功能,蔡某主张手机中存有其与家人具有重要意义的照片、客户联系方式等,具有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清空手机数据需要多次操作和反复确认,甚至通过技术手段才能完成,因此,卢某刷机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刷机行为造成蔡某手机原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家人照片等数据信息丢失、无法找回的后果,导致蔡某人际交往不便,引发其对过往回忆的缺憾,对其业务的开展也造成影响,蔡某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蔡某未妥善保管手机,亦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清空手机数据信息行为造成的后果,酌定卢某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并驳回蔡某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卢某在上诉期届满前即联系法院,表示服判息诉,愿意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蔡某也表示对法院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法官说法:
  归还行为不能为刷机行为洗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拾得人负有及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如找不到权利人,可以将遗失物交至公安机关等部门。如拾得人返还手机前实施了刷机行为,导致手机内数据信息被永久删除,对失主造成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来源:《厦门日报》 谭心怡 湖法宣

又欠木公 发表于 6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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