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渐浓 发表于 前天 10:49

七旬老人下水摸蚬子不幸溺亡,谁来担责?

      七旬老人下水摸蚬子时因水库放水而不幸溺亡,水库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福建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鲍某系永泰县某村村民,2023年7月的一天上午,他在村里的一个水渠中摸蚬子时,遇上游某水力公司经营的水库放水发电,撤离不及时被水冲走溺亡。鲍某子女认为某水力公司未经通知突然开闸放水,致使鲍某躲避不及被水冲走溺亡,某水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永泰县法院,要求某水力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40余万元。
  日前,永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力公司在事发地水渠附近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在水库放水时未对下游村庄及村民进行通知,也未进行巡逻劝阻,对鲍某的损害后果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鲍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上游有水库且水库会不定时放水,仍不顾安全警示标志,下水渠摸蚬子导致溺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永泰县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后,确定某水力公司和鲍某分别承担30%和70%的事故责任,并依法判决水力公司支付鲍某家属各项赔偿款3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福州晚报》 叶智勤 黄美榕

又欠木公 发表于 前天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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