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l1969 发表于 3 天前

出租房内垃圾遍地多处破损

出租房内垃圾遍地多处破损法院:租客赔偿房东1.5万元
  “本想通过出租房子赚点租金,没想到闹了这么一出,我的损失他必须赔!”房东毛先生气愤地说。近日,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客造成房屋损坏而引发的租房合同纠纷案。
  2024年2月、10月,毛先生和租客李某先后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将两套房屋租给了他。合同明确规定,如果因租客原因造成损坏,需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退房时需保持房屋整洁,否则将被扣除500元清洁费。
  在租期结束前一个月,李某通过微信通知毛先生退租。毛先生随即前往查看,这一看,令他气愤不已:房屋变得面目全非,屋内垃圾遍地,到处是猫屎、狗屎,臭气熏天;墙面、屋顶上有多处破损,沙发、窗帘也被租客的宠物严重划破;厨房冰箱里塞满了过期霉变的食物,餐桌上堆满未清洗的厨具餐具……
  毛先生赶紧又去查看另一套房,情况同样糟糕——李某退租时,竟然没有关闭所有的空调、灯具、油烟机等电器,让它们均处于运行状态,其损坏程度远超正常使用情况。
  “好好的两套房,被他糟蹋成这样,真是痛心!”毛先生多次联系李某,要求其出面处理并修复房屋,均遭到对方拒绝。
  无奈之下,毛先生只得自行出资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水电费、租金以及承担房屋损毁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李某赔偿毛先生两套房屋的修补维护费用及修复期间房屋无法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损失,共15650元。
  法官提醒:
  房屋租赁是市场行为,更是法律行为。诚信履约、相互尊重、妥善保管是租赁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石,租赁房屋不是“破坏通行证”,请务必遵守合同约定,爱惜所租房屋及其设施。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汪佳燕 刘莹

又欠木公 发表于 前天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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