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影射性”表述构成侵权
直播带货“影射性”表述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划清法律红线“我们不仅精挑细选面料和版型,还聘请代言人提升品牌知名度,但对方直播间‘同厂同款、少交智商税’的说法,却让我们的所有努力沦为被对比的背景板。”法庭上,原告企业“B先生”(代称)品牌创始人声音不高,却透着愤懑。
“法官,我就是直播卖货,也没有明确提到他们的品牌和名字,怎么就是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了,还要我赔这么多钱?”被告辩称。
这是一起涉及网络直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B先生”(代称)品牌系互联网男装品牌,曾聘请佟某某、杨某等明星代言,销量稳定、口碑良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不久前,“B先生”品牌工作人员发现,某服饰商行在直播中反复使用“与隔壁直播间358、388同款同品质”“隔壁卖358,我们只卖178”等话术,并特别提及“某先生家一号链接同款,他们请了佟某某、杨某等大牌明星”等。
“B先生”品牌方认为,某服饰商行涉嫌攀附“B先生”品牌商誉,且存在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双方经沟通协商未果,“B先生”品牌诉至法院,要求某服饰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未点名“B先生”,但结合价格、款式、语境等,足以让消费者将其指代与“B先生”品牌对号入座。且某服饰商行在未能证明自己与“B先生”品质相当、经营年限真实的情况下,反复宣称“源头工厂”“品质一样”“贵是因为请明星代言”,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不仅损害“B先生”的品牌商誉和竞争优势,也误导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判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最终,法院判令某服饰商行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B先生”服饰公司5万元。
法官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家可以进行产品评论、比较和自夸,但必须基于事实,不得恶意影射或误导。本案被告虽使用“某先生”等模糊表述,但结合具体语境,属于“特定指向性明显”的指代行为。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对特定品牌的贬损和误导。
“影射性”“模糊性”表述不能完全规避侵权风险。只要公众可能识别出所指对象,就可能构成侵权。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从业者应依法合规经营,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童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