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是陷阱 发表于 5 天前

妻子生病了,保险公司却拒赔?

妻子生病了,保险公司却拒赔?法院:超出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应当赔付
      投保人为妻子连续投保5年,出险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拒赔,法律上站得住脚吗?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8年7月,姜某在某医院被诊断为患有“子宫平滑肌瘤”。2019年起,姜某的丈夫陈某连续5年为姜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医疗费用保险。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中特别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目前或既往是否患有良性或恶性肿瘤等疾病情况。
  2023年7月,姜某被诊断为“宫腔占位、异常子宫出血”。同年8月,姜某被诊断为“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卵巢恶性肿瘤、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肝囊肿、子宫平滑肌瘤”,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并产生大额自费医疗费。姜某就自费部分医疗费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2024年1月,某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审核后认为:姜某于投保前的2018年7月确诊“子宫平滑肌瘤”,系属于健康告知不实,作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的拒赔通知,但是并未提出解除合同。
  姜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子宫平滑肌瘤不会转移和危及生命,医疗机构也没有对此作出治疗措施,同时该病症与其后续确诊的“子宫内膜恶性肿瘤”没有关联,因此并不存在未尽健康告知义务。此外,其自投保案涉保险合同后至今已续保四次,保险公司均没有提出异议,至今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径直作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拒赔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时认为存在投保人隐瞒事实投保等解除事由的,应及时行使解除权。陈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姜某曾患有“子宫平滑肌瘤”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2024年1月保险公司作出的《拒赔通知书》中载明内容,可以确定自2024年1月23日起某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但某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姜某保险金6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基于本案反映出的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不规范、理赔流程不当等问题,开化法院向该保险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并得到采纳。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姚芳

又欠木公 发表于 5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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