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草 发表于 2025-3-21 10:30:29

买到“窜货”空调,可不可以“退一赔三”

      品牌空调一般在不同区域有指定的型号和配置。一些商家为了赚取价差,将原本在其他区域销售的产品运至本地销售(俗称“窜货”),同时为了逃避追溯,产品上附着的条码信息往往被清除或销毁,因此“窜货”空调机不能享受售后服务。日前,淳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家销售“窜货”空调机引发的买卖合同案。
  2024年夏,李女士向当地某电器销售公司购得一套某品牌中央空调。因商家的安装工未能及时完工,李女士便邀请品牌售后人员上门安装,然而在安装过程中,售后人员发现,空调铭牌、出厂号、编码均不清楚,条形码也被撕毁,以机器并非原装正品为由,拒绝提供售后服务。
  无奈之下,李女士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委托该品牌厂家对案涉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报告载明:经鉴定,案涉产品非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请求对此予以严肃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买的时候,商家明确说他们卖的是正品,现在厂家不提供售后,这该怎么办?”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李女士将某电器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费并予以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电器销售公司向李女士销售时,故意隐瞒了涉案空调系“窜货机”,导致李女士误以为空调是原厂正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之所以选择品牌家电,一方面是看中质量,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专业售后服务。但案涉的“窜货”空调,因缺失产品附着的条码信息,无法享受到专业的售后服务,致使李女士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某电器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遂依法支持李女士“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某电器销售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某电器销售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淳法 见习记者 蓝昕宇

又欠木公 发表于 2025-3-21 14: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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