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施某在宁波期间发朋友圈卖这些东西!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通过微信平台销售违禁减肥药的案件。日前,该局阳明监管所收到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意见书中指出施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这一行为已构成犯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江苏检察机关对施某不予起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西布曲明曾是一种用于减肥药的成分。由于西布曲明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被禁用。自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规定禁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阳明监管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即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9月,施某在余姚市阳明街道某公寓租住期间,从李某处购得减肥胶囊用于自身减肥。同年10月,施某认为这种减肥胶囊有利可图,便以每瓶170元的价格购进,并在无经营场所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以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后,由李某直接将产品寄递给购买人。
为进一步确定产品成分,阳明监管所执法人员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施某销售的减肥胶囊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和“呋塞米”成分。这些成分属于违禁添加物,严禁在普通食品中使用。
截至案发时,施某共向15人销售了28瓶减肥胶囊,总销售额为13140元,获利8380元。近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对施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没收违法所得8380元外,处以1万元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减肥药品,购买时要注意产品的批准文号。只有经过国家权威主审机关审批、有国药准字批号等相关标识的产品才可以放心购买。
来源: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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