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解读: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明确了委托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即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明确了受托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即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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