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住宅装修行为违法,将面临处罚
网友咨询: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和第51条的相关规定,在住宅小区里邻居出现窗改门、占用改造非上人公共露台、修砌水池、堆放杂物、搭建雨棚等导致相邻房屋出现渗水和日常生活受到影响,是否可以向属地住建部门举报?针对以上各种违法行为,会采取什么措施保护业主权益?市住建局:您好!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
(二)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四)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
(五)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
(六)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行为,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装修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毗邻房屋结构损坏或者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毗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及时采取加固、修补、拆除等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您可就上述条款内涉及住建部门的内容向您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反映。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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