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真相
发表于 2010-9-20 19:08:12
真没想到为造谣的人,有这么多人喊冤,真是连基本的是非都不分了。应该知道网上是虚拟社会,但并不是法外之地。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的外国人),就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说偷抢不抓,也净说胡话,到宁海看守所去看看,那关最多的就是这些人。
hujunjie2215
发表于 2010-9-20 19:19:33
:victory:
yang123789
发表于 2010-9-20 19:48:42
{:6_287:}
逍客
发表于 2010-9-20 20:06:28
回复 222# zjnh778899
他说的是真话么?用你的脑子去想一想.
看你说的话真是幼稚,骗子多那是做骗子的人品有问题,这关政府什么事?你真是连是非都分不清了.
你会看上骗子,说明你真是连起码的分辨能力都没有,你搞不好还会怪政府害你上当受骗吧?
逍客
发表于 2010-9-20 20:07:53
回复小YA
言论自由不等于诬陷自由/捏造事实自由,你读过书吗???????????????? ...
单木成林 发表于 2010-9-17 21:51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gemen
发表于 2010-9-20 20:31:24
1楼
转贴:----- 美国宪法不保障十八种言论自由 ---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它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员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所谓招致冲突的言论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1973年10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在这个世界就没有所谓的 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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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自由只会导致混乱。绝对自由就是无法无天。
人民公务员
发表于 2010-9-20 20:40:15
善良de土豆
发表于 2010-9-20 20:40:59
拿分走人
gemen
发表于 2010-9-20 21:07:15
为什么要拿人家的东西来宣教,难道我们自己的那些玩意没威信啊,缺失威信的原因在哪里,值得深思.
如果一个 ...
人民公务员 发表于 2010-9-20 20:40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就事论事,你这人吃枪药啦,自己没本事,就怨天怨地。我认为言论自由是相对的,是有限制的,你认为错的,那你拿出你的说法来就好了。先回家读些书来(当然很多人书读得不高,但懂得怎么做人)或者学些做人道理再来。否则败坏了在线论坛的风气,只见的论坛里净是些失意者、对社会不满的人。我们自己又做了些什么呢?当然我们也有权利、也有义务指出、监督政府的所作所为,让政府少犯错误,多做对百姓有利的事。也希望有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但首先我们又做到了什么呢?我们虽然是小人物,但不应该做小人,而应该做好本职工作,做一个社会有用的人。
命weiwei
发表于 2010-9-21 00:18:52
这件事的确让在外做生意的宁海人在信誉度上大大打折啊~~如果不是真的 当然要说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