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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测速提前告知是否涉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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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1: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现在公路上到处都标有前方测速,提前告知超速驾驶车辆的人及时减速逃避违法处理。这其实就是公安交警部门在给交通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的行为,保护了超速行为人的违法不受处理,是一种渎职行为。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交警提前告知违法超速行为人,就失去了对上路行驶车辆在没有测速路段驾车超速行驶行为人的监控,损害了过往行人的生命安全,这种渎职行为丧失了作为交通参与者之一的——行人这一弱者的保护,相反对驾车超速行驶的行为人——强者进行了保护,这是一种是非颠倒——令人啼笑皆非的渎职行为。如果按公安交警这样的做法,驾车超速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是违法行为,但同样是违法行为的——嫖娼行为、吸毒行为、赌博行为等等,公安机关是不是去抓之前也提前告知他们呢?此违法查处前要告知,彼违法查处前不告知,这是什么逻辑???当然公安交警测速提前告知公安部有关规定,但此规定是否正确?是否涉嫌渎职?我想值得法律界人士共同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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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7: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主你是来搞笑的吗?
我说一句:交警设置测速设备的目的是为了什么?让超速的人交罚款?让超速的人交罚款的目的又是什么?让大家限速行驶。限速行驶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保障交通安全。
所以说,有了提示,开车的人怕被罚款,就不会超速开车了,然后交通安全就得到保证了。
LZ,限速的话,车子就不太容易撞到人,行走的人也就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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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10: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1、刑法对涉嫌渎职的有明确规定。超速行驶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渎职罪范围依然没有影响。
2、公布法律—公民遵守法律—国家暴力对不遵守法律的公民进行惩处。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公布测速—驾驶员遵守限速规定—交警对不遵守限速的驾驶员进行处罚,同理这是交警处理违规违法行为的必然要求。
3、不提示不是更加受到超速威胁。提示之后,知道怕了,就限速了,威胁不是减轻了一些吗?而且事后处罚不如事前纠正更能维护交通安全。
4、违法行为逃避法律处理与维护交通安全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此说来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也是帮助违法者逃避法律的处理吗?
5、处理违法行为要有实证。法律只裁判法律事实不裁判客观事实。
6、违法行为并不必定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犯罪行为才是。超速行驶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表示超速行驶必然构成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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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22: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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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1: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shaofufei 于 2010-9-21 12:09 编辑

我对你的立法本意并不认同。请教法无明确规定不可为这句话的来历含义。个人对此话是绝对不认同的。吵架找警察、房子反锁开不了门找警察,这些法律都无明确规定,难道警察就不可作为吗?
法律无详细明确的规定是中国法律普遍存在的硬伤。细则只要与法律不抵触即可。而且法律适用上,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这一点应该能明确吧。

楼主这样的想法,对国家的立法机关期望太高了。中国再过100年也完不成这个任务。就中国目前现状而言这么做的话中国的国家机器一半都要停止运转。公安警务人员与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会受到极大限制,而且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损害。警察给当事人倒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吧,于是不可为,当事人活活渴死怎么办?
而且法律至上并不代表所有的行为都要由法律来规制,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行为在法理上属于可为的行为就可以积极作为。法律永远落后于现实,因此永远不会出现LZ所说的法无明确规定不可为的社会。
法无明确规定不可为这句话不能无限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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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5: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对你的立法本意并不认同。请教法无明确规定不可为这句话的来历含义。个人对此话是绝对不认同的。吵架找警 ...
shaofufei 发表于 2010-9-21 11:46



    你的话只能说部分有理。但是你说无法律规定不可为,那么不给当事人水喝什么活活渴死这些观点,你可能误解了。什么叫当事人你这个概念还没弄清楚。如果这个当事人被带至公安机关了,法律就有规定的:哪就是要确保当事人的安全。所以给他水喝有法可依。如果这个当事人在家里没水喝,打110叫警察送水,试问有法律规定一定要给他送水吗。你提出的警察开锁没有法律规定,但是警察还是去帮其开锁,这是因为警察的社会公德比常人高尚,是一种无偿服务。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要警察去开锁。碰到这样的人,其实是在浪费警力和公权。说到底法律并不欢迎让警察送水、送老人、送小孩上学、开锁等等,这些均不是警察做的事,如果叫警察去做,哪就不是警察了。你懂了吗?法制社会要求人们必须依法做事,至于法律跟不上现实,哪就让法律慢慢跟上,这是必须的。而不能因为法律跟不现实就可以脱离法律的规定而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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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4: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人醒吾独醉 于 2010-9-26 14:59 编辑

我对LZ的观点表示赞同!
超速较之殴打他人、卖淫嫖娼等行为时比较轻微的违法,但其仍同属违法行为,相信大家都没有意见吧?
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之前是否应当提前告知呢?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试问公安机关在对某可能违法场所进行检查之前,是否应当通知呢?按照测速提前告知的道理,公安机关是应当提前告知的,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当公安机关入场检查时,该场所经营行为的规范。这不正是测速提前告知的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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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18: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不对事件发表看法言论,我只是打点酱油拿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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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5: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人才疏学浅,实在说不过仁兄啊。
但是交警测速前有告示牌明示与查处违法行为之前提前告知不是同一个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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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7 16: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人才疏学浅,实在说不过仁兄啊。
但是交警测速前有告示牌明示与查处违法行为之前提前告知不是同一个情况 ...
shaofufei 发表于 2010-9-27 15:37



    为什么不是同一个情况,你的理由呢?难道驾车超速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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