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3-4 12:00:06

国内首例!

国内首例!俩男子嫖宿幼女被判为强奸罪2015年03月04日东南商报   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近日邛崃法院认定两名嫖幼者犯强奸罪,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由此诞生了国内首例嫖宿幼女按强奸罪定性的案例。  邛崃法院的判决恰好呼应了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也与司法界、学术界长期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一致。  (3月3日《成都商报》)

为善最乐 发表于 2015-3-4 1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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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宿幼女罪存在着法理悖论
  嫖宿幼女罪,首先是存在明显的法理悖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早已明确,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仅仅因为有金钱交易因素,便将嫖宿幼女的情形单独列为一个罪名,逻辑上显然说不通。
  一些支持嫖宿幼女罪名的法学专家认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为5年,要比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因而嫖幼者付出的代价会更大。我认为,这个说法的逻辑问题也不小。一个罪名的设定原则,首先应合理,满足法理逻辑的要求。嫖宿幼女罪名既与强奸幼女罪名相冲突,同一国家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法制体系语境上,便很不合适。又是“不论是否自愿均视为强奸”,又是“有嫖资的情形可不视为强奸”,法制上不规范,法治何所适从?
  四川邛崃诞生首例嫖宿幼女案强奸罪论的案例,按理说,这是众望所归,也完全符合现行法律中强奸罪的要件;然而另一方面,嫖宿幼女罪名既未废除,嫖幼者的所为却又符合这个罪名的要件,这就不仅是逻辑的混乱,更容易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如果任由法官自由裁量权决定罪名,则可能为司法权力寻租创造条件。
  再者,嫖宿幼女罪的定罪上限———最高刑期15年,远没有强奸罪严厉;而从近年来高发的官员和富商嫖幼案件来看,这项罪名几乎快成了某些人士逃避严厉惩罚的“专用罪名”。一些权贵人士疯狂“嫖幼”,一人奸淫多名女童的案例并不鲜见,而如果不存在“嫖幼”罪名,按强奸幼女论,犯罪人恐怕得死好几次了。有鉴于此,嫖宿幼女罪应该寿终正寝了。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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