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吃棒冰
发表于 2015-2-6 10:16:39
僻静
发表于 2015-2-6 10:41:18
带刀的民族,
丰泽
发表于 2015-2-6 10:48:06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6号
发布日期:2001-4-28
执行日期:2001-4-28
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公明发〔2001〕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的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任何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少数民族人员只能在民族自治地区佩带、销售和使用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只要少数民族人员所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范围,公安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定予以管理。凡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此类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在车站等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宣传力度。
少数民族人员违反《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乘坐火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但在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携带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比较珍贵的民族刀具进入车站的,可以由携带人交其亲友带回或者交由车站派出所暂时保存并出具相应手续,携带人返回时领回;对不服从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丰泽
发表于 2015-2-6 10:49:43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民族的生活习惯,制定少数民族带刀的相关规定。
带刀可以带枪不行。
缑茗
发表于 2015-2-6 11:08:03
搞死他
wushanking
发表于 2015-2-6 11:08:07
578529391
发表于 2015-2-6 11:10:12
宁海小阿哥
发表于 2015-2-6 13:13:59
怕啥呀!揍他。
玉汝于成
发表于 2015-2-6 13:15:45
孤舟垂钓
发表于 2015-2-6 17:43:37
揍他没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