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警察”的必要性和有限性
“食品药品警察”的必要性和有限性2014年03月31日宁波日报张贵峰 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保障“舌尖上的安全”。28日,专门的食药违法侦查办案人员,被形象地称为“食药(安全)警察”,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确认了上述消息(3月29日《新京报》)。 据公安部数据,2013年全国共侦破各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2万起,面对食品领域严峻犯罪形势,增设专门的“食药(安全)警察”,无疑是合理且必要的,不仅能不断强化针对食品药品犯罪的打击惩戒力度、加大相应的违法犯罪成本,也有利于增进食药领域执法的专业化水平,提升执法的“技术含量”。 不过,我们也应该清醒意识到,从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系统工程”的高度来看,专设“食药(安全)警察”只是其中的一个具体环节而已,不能以为“食药(安全)警察”一设,“舌尖上的安全”就有了保障。 要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系统工程”,对于已经发生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事后的打击处罚,其实只是相对次要、治标性质的一个方面。事前在源头上的有效预防,尽可能地避免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少发生、不发生,才是更重要且真正具有治本作用的重要方面。事实上,在中央最近提出的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四最”(“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中,“处罚”也只是其中“一最”。因此对于主要体现“处罚”职责的“食药(安全)警察”,在肯定其必要性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其局限性。 此外,即便是从事后“最严厉的处罚”方面看,主要侧重于行政、刑事处罚的“食药(安全)警察”,同样也不能确保达到“以儆效尤”的惩戒效果。因为,对于像食药领域这种“图财贪利”性质的违法犯罪来说,要想确保法律惩戒的效果,让违法者真正受到令其“望而生畏”的惩罚,简单通过政府公权力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怕不会尽如人意。在笔者看来,直接诉诸对应消费者权利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许更为关键。比如,相对于简单让违法者“判刑入狱”,那种足以令违法者“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能更直接有效地遏制其“图财贪利”冲动,也有利于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更充分的补偿和救济,并对消费者积极主动维权形成一种有效激励。 因此,要想全方位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设立“食药(安全)警察”确有必要,但价值不宜高估。因为除此之外,其他的保障环节其实还有很多要注意。如在“预防”方面,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分工明确且常态化的监管制度、能有效追究监管者的问责制度;在“处罚”方面,还有保障消费者直接维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举证倒置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路过顶一下 噢噢噢 发表于 2014-4-1 12:46路过顶一下
谢谢,希望得到你的顶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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