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被冒取 银行失职成被告
储户存款被冒取 银行失职成被告银行是审核“主责”储户是保管“次责”2013年12月10日浙江法制报通讯员 张小虾 严美玲 案情:前段时间,陈某接到一陌生人电话称要向其经营的公司购买蘑菇片。陈某按惯例要求对方先付30%的订金,并将自己的存折、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对方。 然而,事隔三天,陈某发现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且存折上少了40048元,他立即到开户行即农业银行甲支行反映情况。甲支行的工作人员和陈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显示支取人并非陈某。账户明细显示,嫌疑人系在农行乙支行某分理处凭存折在柜台一次性准确输入密码后取走存款。由于案件至今未破,陈某要求甲支行赔偿其被冒取的40048元损失,但被拒绝。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陈某认为,甲支行未尽到审查义务,没有保证其账户安全致其存款被冒取,应赔偿其损失。甲支行则主张,陈某自己将存折复印件及相关身份信息泄露给他人,才导致存折被伪造、存款被冒取,过错在陈某,应由陈某自己担责。另外,支付银行是乙支行某分理处,被告应是乙支行,而不是甲支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农行甲支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银行提供办理存折、银行卡及异地存、取款服务时,应具备对真、假存折及银行卡的识别技术。 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对储户的存取款凭证、身份证件、签名、印章进行审查,以防止有人持假存折冒取储户存款。而农行乙支行某分理处工作人员对他人所持存折和身份证明把关不严,未尽审查核实义务,服务设备系统又存在缺陷,无法对伪造存折进行识别,将存款支付给他人,应对本案讼争款项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农行乙支行某分理处为在农行甲支行开设的账户代付存款的行为,系代理行为,该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农行甲支行承担。因此,农行甲支行对本案讼争款项损失负有主要责任。但陈某将存折复印件及相关身份信息传真、泄露给他人,与其存款被冒领有很大的关联,为案外人伪造存折、冒领存款创造条件,陈某应对本案讼争款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农行甲支行赔偿原告陈某被盗取存款的60%即24028.8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农行甲支行均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市场经营,风险无时无处不在,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更需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术。储户对个人重要信息也应增强安全保密意识,负有谨慎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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