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胜利村有一份“卖村条约”
本帖最后由 无敌奶牛 于 2009-10-14 18:35 编辑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有一份“卖村条约”,开发商仅用400万元的投入,轻而易举获得2400多万元利益的房产!该村老百姓无数次控告,至今,宁海县各有关部门还没有时间理睬这份“卖村条约”!
2006年8月28日,胜利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潘以科和村委主任潘垚新,未经大多数社员同意,擅自以胜利村经济合作社名义与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平公司)潘铎斌签订了合作协议,以该村所属1275余平米的国有划拨土地,合作兴建共六层总建筑面积5154平米的“胜利村商贸综合楼”。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
胜利村出土地,拓平公司出资建造;综合楼建成后,底楼一层共1300平米归胜利村所有,第二层至第六层共计3800平米归拓平公司所有。
最后拓平公司出资建造费付出了400万元,获得2470万元总价值的3800平米房产。
胜利村老百姓在背地里怒骂签约的村官是“卖村贼”!
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板潘铎斌,曾在县国土局下属的一个经营单位担任负责人,后因犯罪获缓刑。潘铎斌公开扬言,意思是说他神通广大,有个利益关系网,就凭这帮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在宁海县休想告倒这份“卖村条约”!
潘冬明 潘宝满(15825598788)、潘建兵代表胜利村多数社员
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卖村条约”复打稿(根据原件打字)
合作协议
甲方: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开发兴宁北路冠庄农贸综合市场,经甲方村民代表以上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将坐落在原回浦农机厂1275.7㎡土地,兴建胜利村商贸综合楼。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合作实施该项目,现就具体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标的:在兴宁北路拆迁中,甲方得到的安置用地上建造六层房屋。一层为村农贸市场,二至六层为商业用房,建筑总面积为5154㎡.
二.
合作条件:
1.
甲方出自己安置所得的土地(面积1275.7㎡)。规划要求东面留出6米消防通道,(甲方要求街面底层必须全建,不留消防通道)。乙方负责该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按图施工,施工监理费由乙方支付,超建筑面积套配费由乙方负责。
2.
该项目建成后,一层市场归甲方所有,再补偿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二至六层的商业用房归乙方所有。
3.
因该项目是以甲方名义报批并实施,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由乙方负责办理及
资金。属乙方的商业用房如果要出售,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所有的手续,保证乙方的顺利销售。
4.
南道路浇注和排水、排污管道安装由乙方负责。
三.
违约责任:
1.
为保证本合同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向甲方先行缴纳保证金(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在本合作项目完成后,一周内无息返回保证金。
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本项目,保证金不得退回。
3.
如果在项目的报批过程中,甲方不予合作,不提供公章及所需的一切文件资料,或在该项目被批准后悔(毁)约,以及在建筑工程施工和商业用房销售时予以干扰,则属甲方根本违约,除了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双倍返回保证金(定金)外,再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四.因甲方是村民自治组织,故对本合作项目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办妥内部手续负全责。如因村民的原因造成,使本合作项目无法实施,同样属甲方根本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自存照执行。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注:以下是甲方盖章,潘以科和潘垚新签字,潘以科是胜利村支部书记、时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潘垚新时任村委主任;乙方没有盖章,潘铎斌签字,潘铎斌是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此前因经济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签约日期是20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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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月魂 发表于 2009-11-4 10:23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3_106:} {:4_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