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4月1日起施行 人性化执法特征突出
《拘留所条例》今天公布。这一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从通信权、会见权、检举控告权、请假出所权等9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对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包括9个方面:
一是要求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二是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三是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四是明确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五是被拘留人享有通信权,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六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七是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八是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和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九是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在中国,可能吗,现在新浪微博连平西王都不能搜,就因为重庆发生了P大一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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